圖書賠償
- 更新日期:20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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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之圖書資料遺失或損毀之賠償,依賠書或計價賠償規定處理:(本館閱覽服務規定第陸點第十五項)
(一)賠書:賠償以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原圖書資料為原則(該書含附件如錄音帶、光碟片等,亦應一併賠償之),每一冊(件)並另加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賠償相關事宜處理完畢後,始可辦理歸還手續。
(二)計價賠償:如無法購得原圖書資料時,依下列標準另加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計價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五十倍計價;以外幣定價者,依前一日中央銀行收盤匯率換算後計價。
2.套書或整套視聽資料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3.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一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每冊以八百元計價。
4.未標明定價之DVD、LD公播版每件以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一千元計價;錄影帶、VCD、CD-ROM公播版每件以二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五百元計價;錄音帶、CD每件以五百元計價。
5.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
(三)讀者於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或意外事故,致所借圖書資料受損或滅失,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及照片佐證,經由本館認定後,可免除其賠償責任。
(四)讀者於辧理圖書資料計價賠償後,三個月內尋獲並完好歸還原借閱之館藏資料時,可申請辦理退費,逾時或其他情形,不予退費。
(五)借閱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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