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圖書館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 更新日期: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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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圖總字第0980001436A號令發布
一、 | 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檔案法第17~21條暨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21章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要點所稱檔案,指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 ||||||||||||||
三、 | 本館受理申請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承辦單位予以審核並為准駁與否之決定,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申請應用之程序或要件不備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審核期限並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 ||||||||||||||
四、 | 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審核申請案時,應依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供准駁之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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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用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拒絕:
檔案因老舊不堪翻閱時,依前項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本館得拒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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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申請應用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點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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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館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但已釋明有使用原件必要,經審認合宜者,得提供檔案原件。 | ||||||||||||||
八、 | 申請人至本館指定場所應用檔案時,應先繳驗其通知書原本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由本館暫為保管,俟應用完畢繳費後歸還),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確認內容、頁數及件數後簽名。 | ||||||||||||||
九、 | 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本館承辦人員應在場陪同,發現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制止、停止其應用及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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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檔案應用完畢,經本館承辦人員當場檢視、點收無誤者,由本館將檔案應用簽收單一聯交付申請人收執,並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開立收據收取費用;未能於指定日期應用完畢者,得於檢視、點收檔案及收取費用後,由本館承辦人員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再行擇日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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