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圖書館檔案申請應用須知
- 更新日期: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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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圖總字第0980001435A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第784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
申請應用檔案,請詳閱本須知並至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館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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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案件將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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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館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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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經准予應用檔案者,申請人(或代理人)應依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至本館指定處所依核准內容應用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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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人至本館指定處所應用檔案,應先繳驗通知書原本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為代理人應另附委託書,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確認內容、頁數及件數後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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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申請人應用檔案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館將予制止、停止其應用及記錄之;情節重大者,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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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檔案之應用,如涉及著作權事項,由申請人自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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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檔案應用完畢,經本館承辦人員當場檢視、點收無誤者,始將身分證明文件歸還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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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未能於指定日期應用完畢者,得於檢視、點收檔案及收取費用後,由本館承辦人員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再行擇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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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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