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圖書館獎助國外訪問學人(員)作業要點
- 更新日期:2026/10/07
- 總點閱次數:1441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第894次館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第904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第914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第924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第93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與國外學術機構之合作交流,
鼓勵及獎助國外大學或研究機構之專家學者前來本館進行學術性研
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 研究主題:以人文及社會科學相關領域為主,研究主題以臺灣學或具
臺灣與東南亞區域關聯性之研究為限。
三、 申請人資格需符合以下條件其中之一:
(一) 國外大學或相關研究機構(含圖書館)具備博士學位之現任之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博士後研究員、研究人員、館員等,
或在學之博士候選人、博士生。
(二) 前款以外之人士,經與本館簽訂國際學術合作備忘錄(MOU)
之單位推薦,或於臺灣學相關領域具相當學術成就,經本館審
查通過者。
四、 每年一月起於本館官方網頁與臺灣學研究中心網頁受理線上申請,
獎助結果於四月底前公告於前述網頁,實際以本館作業期程為準。
五、 獎助內容如下:
(一) 機票補助:
1. 受獎學人(員)來臺最直接航程經濟艙來回機票1張,實支
實付。
2. 機票補助依地區之最高額度如下:
(1) 東北亞及東南亞地區:新臺幣3萬5千元。
(2) 其他地區:新臺幣6萬元。
(二) 每月研究獎助:
1. 具備博士學位者,每月獎助新臺幣6萬元。
2. 博士候選人及博士生,每月獎助新臺幣4萬元。
3. 訪問期間,未滿1個月份者,該月份獎助金發放依實際在臺日數計算。
六、 訪問期間:依本館作業時程而定,原則為期3至6個月。惟不得跨
年度,亦不保留資格至下一年度。因特殊因素無法繼續接受獎助者,
應提前2週告知本館。
七、 錄取名額:正取1至3名、備取至多2名為原則,實際正取、備取
名額得依經費及評審結果調整或從缺。
八、 申請資料:申請人於公告申請期間須提交下列資料,資料不齊者以喪
失資格論。
(一) 申請表(線上填寫)。
(二) 簡歷表(含著作目錄)。
(三) 研究計畫(以3頁中文或英文為原則,依學術研究體例撰寫)。
(四) 推薦信1份(須於申請期間內,將推薦信PDF以電子郵件寄給
本館承辦人)。
(五)任職單位最高行政主管同意函1份。
九、 評審程序如下:
(一) 本館就申請者所提交資料進行資格審查。
(二) 由本館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評審。
十、 報到規定:受獎學人(員)報到時,須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並繳
交下列文件,始完成報到程序。
(一) 簽證影本。(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免付)
(二) 護照影本。
(三) 海外醫療保險證明。
(四) 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購票證明文件。
(五) 來臺航班之登機證。
另受獎學人(員)需於來臺兩週內繳交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存
摺封面影本。
十一、 訪問學人(員)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申請時所提之研究計畫及研究主題原則上不得變更。如需變更,
應事先取得本館同意。
(二)應於訪問期滿前,提出投稿計畫與章節大綱,並於獎助結束後3個月以內,將研究成果投稿至本館《臺灣學研究》半年刊。未遵守者,本館得要求返還已領取之獎助金。
(三)訪問期間不得同時受領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其他
學術機構所設置之獎助學金,且不得兼職。
(四)訪問期間,須遵守中華民國之法律。如有觸犯刑事法律並經起
訴或行為嚴重失當者,受獎資格將被註銷。
(五)所有超出獎助金額度之費用,應由訪問學人(員)自行負擔。
(六)以口述或書面發表研究成果,應提及或載明「本研究獲國立臺
灣圖書館國外訪問學人獎助」。
(七)應自行規劃安排來臺研究、包含住宿、意外及醫療傷害保險等
相關事宜,未投保者,取消獎助資格。
(八)未能取得來臺簽證者,其受獎助資格自動取消。本館得協助出
具申請居留簽證之相關證明,惟簽證之核發,仍應視外交部相
關單位辦理情形為準。
(九)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任意離境;如遇特殊情況,經本館許可得
暫時出境。任意離境、經許可出境超過十日或逾期未歸者,停
發當月起之獎助金。情節重大者,本館得拒絕其日後之申請。
(十)實際領取之獎勵補助金額將扣除必要之金融機關手續費用。
(十一)同意提供住址、手機、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通訊方式,並
同意本館得以書面及電子方式進行相關通知送達。
十二、 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您對此頁內容如有意見,可透過意見回報反映給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