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圖書館拾得遺失物品處理要點
- 更新日期:201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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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第752次館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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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本館館區內拾得之遺失物品,特訂定本要點。 | ||||||
| 二、 | 於本館館區拾得之遺失物及讀者請求協尋物品,統一於一樓圓形櫃臺受理,由駐警隊負責登錄、保管、通知及公告。 | ||||||
| 三、 | 駐警隊於接獲拾得人報繳遺失物品時,應會同拾得人檢視遺失物品內容,並登載於「遺失物品登記單」(附表一),必要時應拍照存證。 | ||||||
| 四、 | 如拾得人逕向本館各樓層員工報繳遺失物品,本館員工應於遺失物品登記單登錄後,立即送交駐警隊處理。 | ||||||
| 五、 | 拾得人應將遺失物逕送警察機關處理之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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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如有讀者請求本館協尋之物品,應詳實登錄於「讀者遺失物品協尋申請表」(附表二),如有尋獲者,以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讀者於三十日內前來認領。 | ||||||
| 七、 | 遺失物品如為易腐敗物品,駐警隊必要時得先行銷毀,其處理情形並登載於遺失物品登記單;保管困難之遺失物品,由駐警隊函送轄區派出所轉轄區分局公告處理;文具等非貴重物品,本館得逕行處置。 | ||||||
| 八、 | 遺失物品若能辨識所有人者,駐警隊應儘速通知其所有人限期認領;遺失物品無法得知所有人者,則按月公告招領,為期三十日。 | ||||||
| 九、 | 讀者認領遺失物品時,應出示身分證件經本館確認為遺失物之所有人,並認領簽收後,始得將遺失物品發還。若認領人非遺失物品所有人,該認領人須持有本人及原失主之身分證件以及委託書(附表三)始得辦理遺失物品領回手續。 | ||||||
| 十、 | 遺失物品經本館公告超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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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遺失物品如為可疑之危險物、易燃物或受管制之物(藥)品時,應立即通知總務組協助處理。 | ||||||
| 十二、 | 非本館員工拾得遺失物品報繳處理者為拾得人。 本館員工(含委外人力、志工、承包商及契約廠商等)於本館館區內拾得遺失物品報繳處理者,以本館為拾得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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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本館員工拾得遺失物品依規定報繳者視情況得予以獎勵,未依規定報繳者予以懲處,涉及刑事者依法處理。 | ||||||
| 十四、 | 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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