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圖書館特藏資料複製申請要點
- 更新日期:20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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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 5月 8日第 715次館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第785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 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申請複製特藏資料及支援學術研究等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要點所稱特藏資料係指本館典藏之善本書、線裝書、抄本、絕版書、古文書、寫真帖、舊藏圖書資料、日治時期舊籍等原件及本館認定珍貴與限制調閱之圖書資料 | ||||||
三、 | 所稱複製係指以複印、印刷、攝影、錄影、電子資訊或其它重製方式。特藏資料複製以提供學者學術研究為原則。資料複製以不超過全書1/3且一人一冊為原則。基於維護及保存特藏資料,原件不得自行複製,須由館方代為複製並依不同複製方式收費。 | ||||||
四、 | 特藏資料已有數位檔、微捲、復刻、影印或採其它方式重製品者,以重製品提供複製為原則,如有重製品不清楚等情形需使用原件複製時應來函申請,經本館同意後由本館依資料狀況選擇複製方式代為複製並依「國立臺灣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收費。複製作業於繳費後四個工作天完成,如需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達時,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自付。 | ||||||
五、 | 複製申請經本館同意後,申請者應檢具切結書如附件一,如係數位資料庫建置合作申請案合約書如附件二,回餽方案另行約定。 | ||||||
六、 | 資料複製之申請,本館僅提供資料,如申請複製之資料涉及著作權及製版權時,申請者應先自行取得著作權人及製版權人之授權同意書後始得進行複製。 | ||||||
七、 | 本館得依據特藏資料的保存狀況,核定合適的複製方式。 | ||||||
八、 | 特藏資料狀況不適於複印及本館認定不宜複製之資料(例舉如下),不予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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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製作完成之重製品僅供該次申請目的之用,不得擅加複製流傳、出版或營利。 | ||||||
十、 | 本館得依申請複製之資料內容、性質、範圍、數量與用途,要求依平等互惠原則進行交換。 | ||||||
十一、 | 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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