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國立臺灣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
- 更新日期: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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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立臺灣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
依據本館115年9月22日第931次館務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本館開放時間之規定(修正第壹點)。
(二)新增樂齡讀者年齡定義及班級借閱證不得續借之規定(修正第陸點第三款第(二)、(四)目)。
(三)新增閱覽人於自助還書機或一般還書口歸還圖書或視聽資料時,應自行確認歸還標的是否正確之規定(修正第陸點第十一款第(四)、(五)目)。
(四)刪除民國59年以前發行之報紙依特藏資料閱覽要點之規定(修正第陸點第十三款第(四)目)。
(五)新增絕版圖書資料依定價標準乘以五倍計價之賠償規定(修正第陸點第十五款第(二)目之6)。
(六)修正借閱人於辦理圖書資料計價賠償後,三個月內尋獲並辦妥歸還該資料手續時,可申請辦理退費之規定(修正第陸點第十五款第(四)目)。
(七)新增借閱人可利用本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個人借閱、預約及還書紀錄之規定(修正第陸點第十六款)。
(八)修正閱覽人在本館內如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公務、騷擾、威脅恐嚇、公然侮辱、偷拍、跟拍、違反性別平等事件或侵害他人身體財產、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等重大違規行為之規定(修正第拾參點第二款)。
(九)修正閱覽人以不正當目的或方式使用設施、設備及圖書資料之規定(修正第拾參點第四款)。
(十)修正閱覽人自行攜帶私人電子或電器用品之規定(修正第拾參點第五款)。
(十一)新增閱覽人不得攜帶飲料入館之規定(修正第拾參點第六款)。
(十二)新增閱覽人不得睡眠、長時間占用座位、任意移動桌椅之規定(修正第拾參點第七款)。
(十三)新增閱覽人自行攜帶書籍或其他物品應自行保管之規定(修正第拾參點第八款)。
二、修正之「國立臺灣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如附件),並同步刊載於本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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